一文读懂:海关有权扣押货物的十类常见情况
在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扣押货物是企业可能面临的重要监管场景。不少企业因对海关扣押权限与适用情形不了解,导致货物被扣押后应对失措,不仅产生滞港费、仓储费等额外成本,还可能延误项目工期。事实上,海关扣押货物并非 “随意为之”,而是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特定违法或风险情形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本文从进出口实务出发,梳理出海关有权扣押货物的十类常见情况,每类情况均结合法律依据、适用场景与典型案例展开,帮助企业快速理解扣押边界,提前做好合规准备,降低货物被扣押的风险。
一、第一类:未办理报关手续,擅自进出境的货物
法律依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适用情形:货物进出境时,收发货人未向海关申报、未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如发票、合同、提单),或未办理通关手续即擅自运输、装卸货物,海关可直接扣押涉案货物。
实操要点:
- 不仅 “完全未报关” 会触发扣押,“申报不及时” 也可能被认定为 “擅自进出境”,例如货物抵达口岸后超 14 天未申报(海运)或超 15 天未申报(空运),海关可启动扣押程序;
- 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如保税区、自贸区)若未按规定办理 “区外进出” 报关手续,同样可能被扣押。
典型案例:2023 年,某贸易公司从越南进口一批橡胶,货物抵达广州港后,因财务人员疏忽未及时提交报关单,超 20 天仍未办理通关手续。海关认定其属于 “擅自进境”,扣押该批橡胶,产生滞港费 1.2 万元。后企业补报手续并缴纳罚款后,海关才解除扣押。
二、第二类:伪报、瞒报货物品名、价值或数量的货物
法律依据:《海关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适用情形:为逃避监管或偷逃税款,收发货人在报关时故意伪报货物品名(如将 “工程机械” 伪报为 “普通机械零件”)、低报货物价值(如实际价值 100 万元的设备报为 50 万元)、少报货物数量(如实际进口 100 台设备仅申报 80 台),海关经核查发现后,可扣押涉案货物。
实操要点:
- 不仅 “故意虚假申报” 会触发扣押,“申报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 也可能被认定为违规,例如报关单标注 “不锈钢板”,实际到货为 “普通钢板”,即使非故意,也可能因 “申报失误” 导致货物被扣押;
- 海关会通过比对合同、发票、提单与货物实物,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如价格鉴定、成分检测),确认是否存在伪报、瞒报。
典型案例:某电子公司从韩国进口一批芯片,为降低关税,将 “高端处理器芯片”(关税税率 10%)伪报为 “普通存储芯片”(关税税率 3%),报关价值 50 万元,实际价值 200 万元。海关查验时发现芯片型号与申报不符,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后确认伪报事实,扣押该批芯片,并对企业处以罚款 15 万元。
三、第三类:夹藏违禁品或限制类货物的进出口货物
法律依据:《海关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
适用情形:在合法货物中夹藏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违禁品(如毒品、枪支弹药、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或未取得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限制类货物(如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刀具、濒危植物产品),海关查获后可扣押整批货物(含合法部分)。
实操要点:
- “夹藏” 不仅包括物理层面的 “隐藏在货物内部”,还包括 “混装未申报”,例如在普通服装集装箱中混装少量管制刀具,即使合法服装占比 90%,整批货物仍可能被扣押;
- 限制类货物需提前办理相应许可证件(如《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未办证或证件失效的,货物将被扣押。
典型案例:某物流公司受委托运输一批 “普通玩具” 至欧洲,海关查验时发现集装箱底部夹藏 200 把未申报的管制弹簧刀。海关认定该批货物存在夹藏限制类货物情形,扣押整批玩具与刀具,后续依法没收管制刀具,并对物流公司处以货物价值 20% 的罚款。
四、第四类: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
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适用情形: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商标权人、专利权人)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向海关提出书面扣押申请并提供担保后,海关可扣押涉案货物。
实操要点:
- 此类扣押需满足 “权利人申请 + 提供担保” 双条件,海关不会主动扣押,若权利人未提出申请,即使货物疑似侵权,海关也不会采取扣押措施;
- 担保金额需足以弥补可能的错误扣押损失,通常为货物价值的 10%-20%,未提供担保或担保不足的,海关驳回扣押申请;
- 扣押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若期间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海关需放行货物。
典型案例:某运动品牌公司(商标权人)发现某企业从中国出口至美国的运动鞋,未经授权使用其注册商标,遂向上海海关提出扣押申请,并提供 50 万元银行保函作为担保。海关核查后确认商标侵权嫌疑,扣押该批 1 万双运动鞋。20 个工作日内,权利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海关依法放行货物。
五、第五类:纳税义务人涉嫌转移财产,需税收保全的货物
法律依据:《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适用情形: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纳税期限内,存在 “明显转移、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 的迹象(如转移库存、注销银行账户),且经海关责令提供担保后无法提供有效担保的,海关可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
实操要点:
- “税收保全扣押” 的核心是 “预防税款流失”,而非已发生欠税,只要海关有证据证明纳税义务人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即可启动;
- 扣押货物价值需与应纳税款相当,不得超额扣押,例如应纳税款 50 万元,仅能扣押价值约 50 万元的货物,若扣押价值 100 万元的货物,企业可申请解除超额部分的扣押;
-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海关需立即解除扣押;逾期未缴税的,海关可依法变卖货物抵缴税款。
典型案例:某进口企业从德国进口一批机械设备,应缴关税及增值税共计 80 万元,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海关发现该企业近期将大部分银行存款转移至关联公司,且未提供有效担保,遂经审批后扣押价值 80 万元的机械设备。5 天后,企业缴纳全部税款,海关解除扣押。
六、第六类:违反检验检疫规定,未经检疫的货物
法律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适用情形: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如食品、化妆品、动植物产品、医疗器械),未向海关报检或报检后未经检验检疫合格,擅自进出口的,海关可扣押货物,直至检验检疫合格或依法处理。
实操要点:
- 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需先报检、后报关,“未报检先报关” 或 “报检后未检疫放行” 均属于违规,例如进口牛肉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即擅自销售,货物将被扣押;
-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若可通过技术处理达标,企业可申请整改,整改后合格的,海关解除扣押;无法整改的,将被依法销毁或退运。
典型案例:某食品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一批奶粉,未向海关报检即办理报关手续,试图将奶粉运至仓库销售。海关查验时发现该批奶粉未取得检验检疫证明,认定违反检验检疫规定,扣押该批奶粉。后企业补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并取得证明后,海关放行货物,企业被处以罚款 3 万元。
七、第七类:与走私案件调查相关的涉案货物
法律依据:《海关法》第六条、第六十一条
适用情形: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进出口货物(如走私团伙的作案工具、走私货物的同类批次货物、用于走私的运输载体装载的货物),可扣押货物作为案件调查证据。
实操要点:
- “涉案货物” 不仅包括直接走私的货物,还包括 “关联货物”,例如海关调查某企业低报价格走私电子产品的案件时,可扣押该企业同期进口的其他批次电子产品,用于固定价格证据;
- 扣押期限通常为 1 年,因调查需要可延长 1 年,案件办结后,若货物被认定为走私赃物,将被依法没收;若与案件无关,海关需及时返还。
典型案例:海关在调查某团伙走私汽车案件时,发现该团伙通过某贸易公司的名义进口 “汽车零部件”,实际为整辆走私汽车拆解后的部件。海关除扣押涉案 “零部件” 外,还扣押了该贸易公司 3 个月内进口的其他汽车零部件,用于核实走私链条。案件查清后,海关没收走私部件,返还与案件无关的零部件。
八、第八类:保税货物擅自内销或变更用途的货物
法律依据:《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适用情形:保税货物(如保税区存储货物、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保税展示货物)未按规定办理 “保税核销” 或 “补税手续”,擅自在境内销售、使用或变更用途(如将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用于非保税生产),海关发现后可扣押涉案保税货物。
实操要点:
- 保税货物的核心特征是 “暂缓纳税”,需在规定期限内按用途使用(如加工后复出口),若擅自内销,需补缴关税及增值税,未补缴即销售的,货物将被扣押;
- 加工贸易企业若需将保税料件内销,需提前向海关申请 “内销征税”,获批后补缴税款方可销售,未获批的,视为 “擅自内销”。
典型案例:某加工贸易企业从日本进口一批保税塑料粒子(用于加工玩具后复出口),因国内市场需求旺盛,擅自将其中 50 吨塑料粒子在境内销售,未向海关申请内销征税。海关核查加工贸易手册时发现料件核销异常,实地查验后发现内销事实,扣押剩余未销售的 30 吨塑料粒子。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海关解除扣押。
九、第十类: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出口货物
法律依据:《海关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适用情形:进出口货物无法提供合法的来源证明文件,如无真实的合同、发票、提单,或文件存在伪造、涂改痕迹,海关无法核实货物来源合法性时,可扣押货物,要求企业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实操要点:
- “无合法来源证明” 不仅指 “没有文件”,还包括 “文件无效”,例如使用伪造的外商发票、涂改的提单,即使货物本身合法,也可能因文件问题被扣押;
- 企业需在海关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若逾期无法提供,海关可能按 “来历不明货物” 依法处理(如没收、退运)。
典型案例:某企业从印度进口一批纺织品,报关时提交的发票、合同均为复印件,且无外商签章,海关要求提供原件时,企业无法提供,声称 “外商仅能提供复印件”。海关认定该批货物无合法来源证明,扣押货物。后企业联系外商补充提供原件,经海关核实无误后,才解除扣押。
十、第十类:涉嫌违反其他海关监管规定的货物
法律依据:《海关法》第六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条
适用情形:除上述九类情况外,货物进出口过程中违反其他海关监管规定的,如未按规定标记唛头、擅自涂改海关监管封志、超期未办理保税货物延期手续等,海关可根据具体违规情形扣押货物。
实操要点:
- 此类情况属于 “兜底条款”,覆盖未明确列举但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例如出口货物唛头与报关单申报不一致,且无法说明合理理由,海关可扣押货物要求整改;
- 违规情节轻微且企业及时整改的,海关可能不予扣押,仅处以警告或小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如擅自破坏海关封志),必然触发扣押。
典型案例:某出口企业向东南亚出口一批家具,报关单申报唛头为 “ABC-2023”,实际货物唛头为 “ABC-2024”,海关查验时发现唛头不符,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说明。海关认定违反监管规定,扣押该批家具,要求企业重新制作符合申报的唛头。企业整改后,海关放行货物,并处以罚款 5000 元。
企业应对海关扣押的三大核心建议
面对货物可能被扣押的情况,企业并非 “无计可施”,提前做好合规准备、及时应对,可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1. 事前:强化合规管理,从源头规避风险
- 建立进出口业务合规体系,确保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等单证与货物一致,避免伪报、瞒报;
- 针对限制类、许可证管理类货物,提前办理相应证件,不 “先运后补证”;
- 定期开展海关合规培训,让业务人员熟悉监管要求(如保税货物使用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减少操作失误。
2. 事中:积极配合海关,固定关键证据
- 货物被扣押后,第一时间向海关了解扣押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避免因 “不配合” 导致扣押期限延长;
- 对扣押货物的数量、状态进行拍照、录像,留存证据,若后续发生货损(如鲜活货物变质),可据此主张赔偿;
- 如需提供担保或补充文件,按海关要求及时提交,例如税收保全扣押中,尽快提供银行保函或缴纳保证金,争取提前解除扣押。
3. 事后:依法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
- 若认为海关扣押行为违法(如无法律依据、超范围扣押),可在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扣押决定;
- 因海关违法扣押导致货物损失的(如错过交易期、货物变质),可在确认扣押违法后,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直接损失(如货物价值、滞港费);
- 对鲜活易腐、季节性强的货物,可申请海关 “先行变卖” 或 “担保放行”,避免货物贬值。
结语
海关扣押货物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国家进出口秩序与税收安全,并非 “惩罚性措施”,但对企业而言,货物被扣押仍可能造成重大损失。通过了解上述十类常见扣押情况,企业可提前识别合规风险,规范进出口操作;若不幸遭遇扣押,也能依据法律规定理性应对,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归根结底,“合规” 是避免货物被扣押的最佳路径,只有严格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才能保障进出口业务顺畅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