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无人机出口监管体系
- 核心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12月实施)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9号)
- 商务部公告2023年新增无人机临时出口管制措施(2023年7月起生效)
- 监管部门
- 商务部(负责出口许可证审批)
- 海关总署(实际出口监管)
- 国防科工局(军用技术转化审查)
二、可自由出口的民用无人机型号(无需专项许可)
类型 | 典型参数范围 | 代表型号案例 | 主要用途 |
---|---|---|---|
消费级航拍无人机 | 续航<30分钟,速度<50km/h | 大疆Mini 4 Pro、Air 3 | 摄影、农业测绘 |
轻型工业无人机 | 起飞重量<4kg,无投掷功能 | 极飞P40农业无人机 | 农药喷洒、地形勘测 |
物流试验无人机 | 载重<1.2kg,视距内操作 | 顺丰DRONE Falcon | 短途医疗物资运输 |
关键限制:
- 必须关闭所有军事改装接口(如武器挂载、军用加密通信模块)
- 最大航程需锁定在300km以内(根据2023年新规)
- 实时定位精度不得优于0.5米(符合国际导弹技术控制制度MTCR要求)
三、需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型号
- 管制技术清单:
- 续航能力≥1小时(如纵横CW-15垂直起降无人机)
- 可搭载≥5kg载荷(如中航工业AR-500舰载无人机)
- 具备超视距(BVLOS)或集群控制功能
- 特殊审批流程:图表代码下载是否企业提交技术参数商务部两用物项审核是否涉及军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会签常规许可证审批国务院最终核准
四、重点禁运型号(2024年更新)
- 绝对禁止出口:
- 攻击型无人机(如翼龙-2、彩虹-5)
- 任何可搭载弹射/投放装置的机型
- 抗干扰导航系统(北斗三代军用级模块)
- 灰色地带产品:
- 具备”一键屏蔽ADS-B”功能的行业无人机
- 可兼容Starlink等卫星通信模块的飞控系统
五、企业合规建议
- 风险自查清单:
- 检查飞控系统是否留有后门编程接口
- 确认最大平飞速度≤278km/h(MTCR红线)
- 删除所有地理围栏绕过功能代码
- 最新动态:
2024年4月起,欧盟开始要求进口中国无人机提供《最终用户声明》(End-User Certificate),建议提前准备双认证文件(CCPIT+贸促会认证)。
注:具体出口前请务必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行HS编码预归类,或咨询专业出口代理机构。政策变化较快,建议每季度核查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官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