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令禁止:这些鲜活农产品严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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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鲜活农产品作为保障民生的核心物资,其流通运输直接关系到消费者餐桌安全、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及公共卫生安全。我国始终高度重视鲜活农产品运输管理,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执法,构建了较为健全的运输管控体系。其中,“严禁运输部分鲜活农产品” 的规定,并非对流通的限制,而是基于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多重考量的必要举措。
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的家禽,到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果蔬,再到变质腐烂的生鲜产品,这些被明令禁止运输的鲜活农产品,一旦流入市场或跨区域流通,可能引发疫病传播、生态破坏、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本文将深入剖析明令禁止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品类、禁止运输的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因、监管实施机制及行业应对策略,旨在为相关从业者、监管部门及消费者提供全面的参考,推动鲜活农产品运输行业规范化、安全化发展。
一、明令禁止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核心品类及界定标准
(一)动物类鲜活农产品:以疫病防控为核心禁止范畴
动物类鲜活农产品因涉及疫病传播风险,是禁止运输管控的重点领域,其界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疫病类型、检疫状态、来源渠道等因素明确划分。
- 染疫及疑似染疫的动物
染疫动物指患有法定疫病或携带法定疫病病原体的动物,包括家畜(猪、牛、羊等)、家禽(鸡、鸭、鹅等)、野生动物及水产动物等。例如,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鸡群、携带非洲猪瘟病毒的生猪、患有新城疫的家禽等,均被明确禁止运输。疑似染疫动物则指与染疫动物有接触史、出现疫病临床症状但尚未确诊的动物,为防范疫病扩散,同样被纳入禁止运输范围。
我国对这类动物的界定有着严格的检疫标准,需通过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等方式确认。如非洲猪瘟的诊断需依据《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2020),通过荧光定量 PCR 等方法检测病毒核酸;高致病性禽流感则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 18936-2022),结合临床症状与血清学检测结果判定。一旦确诊或疑似,运输行为将被全面禁止,相关动物需按照规定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
- 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运输动物必须附有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离开产地。未经检疫的动物因无法确认其健康状况,存在携带疫病的潜在风险;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已明确存在健康隐患或疫病传播风险,二者均被严禁运输。
实践中,这类动物的常见情形包括:养殖场擅自运输未申报检疫的生猪、家禽;跨区域运输的水产苗种未取得《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检疫过程中发现患有布鲁氏菌病、口蹄疫等疫病的动物仍试图流通等。例如,某养殖场为规避检疫流程,私自运输 100 余头未检疫生猪,途中被执法部门查获,不仅生猪被依法扣押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还面临高额罚款。
- 来自疫区的动物及产品
疫区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域,为遏制疫病跨区域传播,来自疫区的动物及相关产品(如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分泌物、排泄物等)一律禁止运输。疫区的划定需遵循严格的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例如,2023 年某地发生 H5N1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当地政府迅速划定疫区,明确疫区范围内的所有家禽及其产品禁止调出,同时禁止外部动物进入疫区。这一措施有效切断了疫病传播途径,避免了疫情扩散蔓延。此外,针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我国还建立了 “分区防控” 制度,对不同区域间的动物运输实施严格管控,疫区动物的跨区域运输更是被列为重点禁止事项。
- 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可能携带多种人畜共患病病原体。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经许可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无论是否为保护物种,均属于严禁运输的范畴。
这类野生动物包括:非法猎捕的野猪、野兔、蛇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违规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如中华鲟、江豚等);以及其他未被列入保护名录但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运输这类动物,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可能导致鼠疫、狂犬病、新型冠状病毒等疫病的传播,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近年来,我国持续开展 “清风”“昆仑” 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多名违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植物类鲜活农产品:聚焦有害生物防控与质量安全
植物类鲜活农产品的禁止运输规定,主要围绕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农药残留超标、变质腐烂等问题制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旨在防范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与食品安全。
- 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这类有害生物具有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防治难度大等特点,一旦扩散,可能对相关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携带这类有害生物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被明确禁止运输。
我国已公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包含 58 种有害生物,如大豆疫霉病菌、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红火蚁、地中海实蝇等;《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包含 55 种有害生物,如松材线虫、美国白蛾、椰心叶甲等。例如,携带松材线虫的松木及其制品,一旦运输至未发生疫情的区域,可能导致当地松林大面积死亡;携带地中海实蝇的水果,会对果蔬产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这类植物及植物产品在运输前必须经过严格检疫,确认未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后方可流通。
- 农药残留超标或使用禁用农药的鲜活果蔬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对于鲜活果蔬而言,农药残留超标是最常见的质量安全问题,尤其是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等国家禁用农药的果蔬,因其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危害,被严禁运输。
我国对果蔬农药残留制定了严格的限量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明确规定了 483 种农药在 356 种(类)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例如,菠菜中毒死蜱的最大残留限量为 0.1mg/kg,韭菜中克百威的最大残留限量为 0.02mg/kg。若检测发现果蔬农药残留超过上述标准,或检出禁用农药成分,该批次果蔬将被禁止运输、销售,已运输的需依法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近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鲜活果蔬运输环节的抽检力度,多次查获农药残留超标果蔬,相关责任人被依法处罚。
- 变质腐烂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鲜活农产品
鲜活果蔬、食用菌等产品因储存不当、运输时间过长等原因,可能出现变质腐烂、发霉、异味等感官性状异常情况,这类产品不仅营养价值丧失,还可能滋生霉菌毒素、致病菌等有害物质,食用后会危害人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相应地,这类鲜活农产品也被严禁运输。
实践中,这类产品的常见情形包括: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冷链保鲜措施,导致草莓、荔枝等娇嫩果蔬腐烂变质;食用菌储存环境潮湿,出现发霉、异味;蔬菜因挤压、碰撞导致大面积破损,引发二次污染等。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这类产品,会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其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三)其他禁止运输的特殊鲜活农产品
除上述两大类外,还有部分特殊类型的鲜活农产品因涉及生态保护、公共安全等问题,被纳入禁止运输范围,主要包括:
-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禁止非法采集、出售、购买、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例如,人参(野生)、铁皮石斛(野生)、珙桐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许可不得运输。非法运输这类野生植物,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 含有违禁添加物的鲜活农产品
部分生产者为延长鲜活农产品的保质期、改善外观,违规添加甲醛、二氧化硫等违禁物质,这类产品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危害,被明确禁止运输。例如,为保鲜而浸泡甲醛的白菜、毛肚,为增白而喷洒二氧化硫的银耳、百合等,均属于严禁运输的范畴。执法部门通过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可及时发现这类违禁添加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二、鲜活农产品禁止运输的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因
(一)核心法律依据:构建多层次管控体系
我国已形成以《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鲜活农产品禁止运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构建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管控框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该法是规范动物防疫活动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动物运输的检疫要求、疫区划定与管理、染疫动物处理等内容。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 “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应当凭检疫证明申办运输检疫手续,承运人应当查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等文件”;第七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违反该法规定,运输染疫动物、未经检疫动物等,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该条例是防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的重要法规,明确了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程序、运输要求。其中,第七条规定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该法聚焦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农产品运输环节的质量管控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列出了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的农产品情形,包括农药残留超标、腐败变质、含有违禁添加物等;第五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该法为打击运输环节的不合格鲜活农产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这两部法律法规分别针对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保护作出规定,明确禁止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运输的核心原因:多重安全的必然考量
-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防范疫病传播
这是禁止运输染疫动物、野生动物等鲜活农产品的核心原因。动物疫病尤其是人畜共患病,如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等,一旦通过运输环节扩散,不仅会导致养殖产业大规模损失,还可能传染给人类,引发公共卫生危机。例如,高致病性禽流感可通过呼吸道传播,接触染疫家禽或其分泌物、排泄物的人员可能被感染,严重时可导致死亡;非法运输野生动物是新型冠状病毒等新发突发传染病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巨大威胁。通过禁止这类农产品运输,可有效切断疫病传播链条,保障公众健康。
- 保护农业生产安全,遏制有害生物蔓延
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是农业生产的 “隐形杀手”。这类有害生物适应性强、传播速度快,一旦进入新的区域,可能因缺乏天敌而大量繁殖,破坏当地农业生态平衡,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例如,松材线虫病被称为 “松树癌症”,一旦传入松林,可在短时间内导致成片松树死亡,对林业生产造成毁灭性打击;红火蚁不仅危害农作物,还会攻击人类,引发皮肤红肿、疼痛等症状,甚至导致过敏体质人群休克。禁止运输这类携带有害生物的鲜活农产品,是防范有害生物跨区域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关键举措。
- 守护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
变质腐烂、农药残留超标、含有违禁添加物的鲜活农产品,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例如,农药残留超标可能导致急性中毒、慢性损伤,影响神经系统、消化系统等;变质果蔬滋生的霉菌毒素,如黄曲霉毒素,具有强致癌性,长期摄入会增加患癌风险;甲醛、二氧化硫等违禁添加物,会刺激呼吸道、消化道,引发头晕、恶心等不适症状,严重时可导致肝肾功能损伤。禁止这类不安全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是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 “舌尖上的安全” 的重要手段。
- 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
非法运输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会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承担着捕食、授粉、传播种子等重要功能,过度捕猎、运输会导致其种群数量锐减,影响生态链稳定;野生植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持水土、净化空气、提供生态服务具有重要意义,非法运输会导致其生存环境遭到破坏。通过禁止这类运输行为,可遏制非法猎捕、采集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三、禁止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监管实施机制与执法实践
(一)多部门协同监管:构建全链条管控网络
鲜活农产品禁止运输的监管工作涉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公安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构建了覆盖生产、运输、销售等全链条的管控网络。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重点查处运输染疫动物、未经检疫动物、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在运输源头,农业农村部门对养殖场、种植基地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其履行检疫申报义务;在运输途中,通过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等,对运输车辆进行抽检,查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等文件,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查处运输变质腐烂、含有违禁添加物的鲜活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电商平台等的检查,追溯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源头,对运输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运输环节的监管工作,督促道路、铁路、航空、水路等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拒绝运输无检疫证明、涉嫌违规的鲜活农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在客运站、货运站、港口等场所设立检查点,协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抽检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运输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管工作,重点查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林业和草原部门通过设立检查站、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等,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管控,严厉打击非法运输行为。
-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嫌犯罪的违规运输行为,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公安部门与其他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野生动物保护等专项行动中,加大对非法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震慑。
(二)关键监管环节:从源头到终端的全流程把控
- 源头管控:加强对生产主体的监管,督促养殖场、种植基地履行检疫申报、质量安全自检等义务,从源头杜绝不合格鲜活农产品流入运输环节。例如,农业农村部门对规模化养殖场实行备案管理,定期开展疫病监测和质量安全抽检;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种植户规范使用农药,避免农药残留超标。
- 运输环节检查:在省际边界、交通要道、批发市场等关键节点设立检查点,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进行抽检。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持有有效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农产品是否存在染疫、变质、腐烂等情况;是否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农药残留、违禁添加物等指标是否合格等。对发现的违规运输车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信息追溯:建立鲜活农产品追溯体系,实现 “源头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通过给农产品佩戴追溯标签、录入运输信息等方式,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可快速追溯到生产、运输等环节,明确相关责任人。例如,部分地区推广使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APP”,运输企业需录入运输车辆信息、农产品来源、检疫情况等,便于监管部门实时监管。
- 专项执法行动: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违规运输行为。例如,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动物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运输染疫动物、未经检疫动物等行为;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重点查处运输农药残留超标、含有违禁添加物的鲜活农产品等行为;在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中,加大对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
(三)执法实践与典型案例:彰显监管力度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加大了对违规运输鲜活农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彰显了我国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坚定决心。
案例一:某运输公司违规运输染疫生猪案
2022 年,某运输公司受养殖场委托,运输 120 头生猪从 A 省前往 B 省,途中被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获。经检测,该批生猪中部分携带非洲猪瘟病毒,且运输车辆未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执法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对该批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输公司处以罚款 5 万元,对养殖场处以罚款 8 万元,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个体户非法运输野生鸟类案
2023 年,某个体户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捕获 200 余只野生鸟类(其中包括 10 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并用面包车运输至外地销售,途中被林业和草原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查获。执法部门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没收该批野生鸟类,对个体户处以罚款 10 万元,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批发商运输农药残留超标菠菜案
2023 年,某批发商从山东某种植户处收购一批菠菜,未进行质量检测即委托运输公司运往北京销售,途中被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批菠菜中毒死蜱残留量为 0.3mg/kg,超出国家标准限量(0.1mg/kg)3 倍。执法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批菠菜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批发商处以罚款 3 万元,对运输公司处以罚款 1 万元,并追溯至种植户,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这些典型案例表明,我国对违规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行为 “零容忍”,无论涉及何种品类、何种情形,都会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四、行业应对与合规运输建议
(一)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筑牢合规防线
运输企业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合规要求,杜绝违规运输行为。
- 加强资质管理:运输动物、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设备。例如,运输冷链鲜活农产品需配备冷藏车,确保运输过程中温度达标;运输动物需使用经过消毒的专用车辆,配备通风、防护等设施。
- 严格查验相关证明:在承接鲜活农产品运输业务时,应严格查验托运人提供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质量检测报告等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与运输货物一致。对无相关证明、证明不全或存在疑点的货物,应拒绝承接运输业务,不得为违规货物提供运输服务。
- 规范运输过程管理: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规范货物装载、运输、卸载等环节的操作流程。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货物受损、变质;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延长运输时间;不得与禁止运输的货物混装运输。同时,做好运输记录,包括货物名称、数量、来源、目的地、运输时间、温度记录等,便于追溯管理。
- 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对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和业务能力。例如,培训从业人员识别染疫动物、变质农产品的方法,掌握检疫证明、消毒证明的查验要点,了解违规运输的法律后果等。
(二)生产主体:规范源头管理,保障产品合格
养殖场、种植户等生产主体应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确保鲜活农产品符合运输要求,避免因产品不合格导致违规运输。
- 严格履行检疫申报义务:运输动物、植物及植物产品前,应按照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检疫,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申报检疫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 加强质量安全管控:种植户应规范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规定,避免农药残留超标;养殖场应加强疫病防控,规范使用兽药、饲料等,确保动物健康。同时,做好产品自检工作,对不合格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流入运输环节。
- 选择合规运输企业:在委托运输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运输企业,签订规范的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委托无资质、无保障的运输企业或个人运输鲜活农产品,不得要求运输企业违规运输不合格产品。
(三)监管部门:强化协同联动,提升监管效能
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 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结合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禁止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品类、界定标准、法律责任等,为监管工作提供更有力的依据。例如,针对新型疫病、新型违禁添加物等问题,及时更新检疫标准和检测方法。
- 加强科技赋能: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例如,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构建鲜活农产品运输监管平台,实现运输车辆轨迹追踪、温度实时监控、证明电子核验等功能;研发快速检测设备,提高对农药残留、违禁添加物、疫病等的检测速度和准确性。
- 强化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案件协查等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跨区域、团伙化的违规运输行为,避免出现监管漏洞。
-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媒体、网络、培训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生产主体、运输企业、消费者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例如,宣传禁止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品类及法律后果,引导生产主体和运输企业自觉遵守规定;普及鲜活农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合规的产品。
五、结语
明令禁止部分鲜活农产品运输,是我国基于公共卫生安全、农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制度设计,是保障民生福祉、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举措。这些被禁止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无论是染疫动物、携带有害生物的植物,还是农药残留超标、变质腐烂的产品,一旦流入市场,都将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
当前,我国已构建了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通过源头管控、运输环节检查、专项执法行动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违规运输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鲜活农产品流通规模的扩大、运输方式的多样化,监管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需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对于运输企业和生产主体而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自觉抵制违规运输;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应进一步加强协同联动,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增强安全意识,选择合法合规的鲜活农产品,如发现违规运输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唯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筑牢鲜活农产品运输安全防线,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推动鲜活农产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未来,随着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技术手段的持续创新,我国鲜活农产品运输管控将更加精准、高效,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保障民生稳定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