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扣押货物的法定情形与认定标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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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扣押货物作为一项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海关履行进出境监管职责、维护国家贸易秩序与税收安全的核心手段。其实施必须严格遵循 “法定情形、法定权限、法定程序” 三大原则,任何超出法律边界的扣押行为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海关实务,系统拆解货物扣押的法定情形与认定标准,为进出口企业及相关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一、海关扣押货物的法律定位与核心原则
海关扣押货物,在法律规范中多表述为 “扣留”,指海关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涉嫌违法或需实施税收保全的进出境货物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其本质是为保障后续调查、处罚或税款征收程序的顺利进行,而非终局性的处罚措施,具有临时性、保障性的核心特征。
实施货物扣押需严格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扣押的情形、权限、程序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如《海关法》第六条、第六十一条等均对扣押权的行使作出刚性规定;二是比例原则,扣押的货物范围与涉嫌违法情节或税款风险程度相匹配,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三是程序正当原则,扣押需经法定审批流程,出具书面凭证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
二、海关扣押货物的五大法定情形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海关扣押货物的法定情形可划分为走私嫌疑、违规进出境、税收保全、知识产权侵权、稽查涉案五大类别,各类情形均有明确的适用边界与法律依据。
(一)涉嫌走私的货物扣押情形
走私是海关监管的核心打击对象,对涉嫌走私的货物予以扣押,是遏制走私行为的关键环节。此类扣押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场景:
- 监管区及周边地区的走私嫌疑扣押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海关发现运输工具存在走私嫌疑、场所藏匿走私货物嫌疑,或经检查发现货物涉嫌走私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直接扣留货物。这一情形的核心触发条件是 “有走私嫌疑”,通常表现为货物未办理报关手续、伪报货物品名或价值、夹藏违禁品等显性违法迹象。
- 监管区外的走私案件调查扣押
在监管区外调查走私案件时,海关需先经上述层级审批,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或非公民住处的藏匿场所进行检查。只有在 “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 的前提下,才能扣留货物,且当事人未到场时需有见证人在场方可径行检查扣留。此处的 “证据证明” 要求高于单纯的 “嫌疑”,需具备报关单与货物不符、 witness 证言等初步证据材料。
(二)涉嫌违规进出境的货物扣押情形
相较于走私的故意违法性,违规进出境行为多表现为违反监管规定但未构成走私的情形,此类货物的扣押主要依据《海关法》第六条的概括性授权: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
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时,发现货物违反《海关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等)的,可直接予以扣留。常见情形包括:货物超出许可证件核定范围、未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包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等。
- 与违法案件有牵连的货物
在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货物相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等资料时,若发现货物与已查实的违法案件存在牵连关系,即使货物本身未直接显示违法性,海关也可扣留货物作为案件调查的佐证。例如,某企业因低报价格走私被调查,海关可扣留其同期进出口的同类货物以固定价格证据。
(三)税收保全目的的货物扣押情形
为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海关可对存在税款流失风险的货物实施扣押,此类扣押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适用需满足严格的前置条件:
- 纳税义务人的行为触发风险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纳税期限内,存在 “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 的迹象,是启动税收保全扣押的前提。此处的 “明显迹象” 需有客观依据,如企业突然转移库存货物、注销银行账户等行为。
- 担保前置与审批要求
海关发现税款流失风险后,应首先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仅在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有效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扣留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这一程序设计体现了 “担保优先” 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 扣押的解除与转化
若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若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经审批后可依法变卖扣留货物,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需注意的是,海关对扣留货物变卖所得需优先清偿税款及滞纳金,剩余部分应退还当事人。
(四)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货物扣押情形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海关的法定职责之一,对涉嫌侵权的货物予以扣押,需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专项规定,核心在于 “权利人申请 + 担保提供” 的双要件:
- 权利人主动申请是前提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发现进出境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需向海关提出书面扣留申请,并说明侵权嫌疑货物的名称、规格、侵权理由等关键信息。海关不得主动启动此类扣押程序,体现了 “不告不理” 的原则。
- 有效担保是扣押的必要条件
权利人需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应足以弥补可能因错误扣押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未提供担保或担保不足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实践中,担保形式通常为现金、银行保函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担保。
- 扣留期限的特殊性
与一般货物 1 年的扣留期限不同,涉嫌侵权货物的扣留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若期间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海关必须放行货物,以避免过度限制货物流通。这一期限规定平衡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效率的关系。
(五)海关稽查涉案的货物扣押情形
在海关稽查过程中,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货物转移,海关可对涉嫌违法的进出口货物实施扣押,此类扣押的触发场景具有明确的稽查关联性:
- 基于证据保全的扣押
海关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资料,或进出口货物存在违法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查封、扣押相关货物。此处的 “违法嫌疑” 需与稽查事项直接相关,如稽查发现企业存在保税货物擅自内销嫌疑时,可扣押涉案保税货物。
- 扣押的附随义务
实施此类扣押时,海关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查明情况或取证完毕后,应立即解除扣押。这一要求体现了稽查程序中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海关扣押货物的核心认定标准
法定情形的适用需通过具体的认定标准落地,海关在实践中主要从证据标准、程序标准、权限标准三个维度判断是否符合扣押条件,三者缺一不可。
(一)证据标准:从 “嫌疑” 到 “证据证明” 的梯度要求
不同扣押情形对证据的要求存在明显梯度,这是区分扣押合法性的关键:
- 走私嫌疑类扣押的证据梯度
监管区内的扣押仅需 “有走私嫌疑” 的初步迹象,如货物与报关单描述严重不符、运输工具无合法运输证明等;而监管区外的扣押则需 “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需具备如部分货物已被鉴定为违禁品、当事人承认伪报的笔录等更扎实的证据材料。
- 违规与侵权类扣押的证据要求
违规货物的扣押需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直接证据,如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不合格报告、许可证件失效证明等;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的扣押则依赖权利人提供的侵权比对说明、权利证明文件等初步证据,海关仅对证据的形式合法性进行审查。
- 税收保全类扣押的证据刚性
此类扣押必须有 “转移、藏匿应税货物” 的明显迹象证据,如海关监控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等,且需先履行担保催告程序,无担保能力的证明也是必备证据之一。
(二)程序标准:审批、凭证、期限的法定要求
程序正当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生命线,海关扣押货物的程序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 层级审批程序
除查验中发现的即时违规货物扣押外,其余情形均需经 “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未经审批的扣押行为一律违法。授权审批需有书面文件,明确授权范围与期限,禁止无限授权。
- 书面凭证与告知程序
海关扣留货物时,必须出具《海关扣留凭单》等书面凭证,载明货物名称、数量、扣留理由、扣留期限及当事人权利等核心内容,并送达收货人或发货人。对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还需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 扣留期限的法定限制
一般货物的扣留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因调查需要可经审批延长 1 年,但延长次数无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的扣留期限严格限定为 20 个工作日,不含检测、检验等专业鉴定时间。超期扣留且无合法延长手续的,当事人可主张海关违法并要求赔偿。
(三)权限标准:地域与货物范围的边界限制
海关扣押货物的权限并非无限,而是受到地域和货物范围的双重约束:
- 地域权限边界
在监管区及周边规定地区,海关的扣押权限相对宽松;在监管区外,仅能针对走私案件调查中的特定对象实施扣押,且对公民住处的检查扣留受到严格限制。跨关区扣押需经相关海关协作,不得擅自超越管辖范围。
- 货物范围权限边界
扣押货物需与涉嫌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得 “株连式扣押” 无关货物;税收保全扣押的货物价值需与应纳税款相当,不得超额扣押;对危险品、鲜活易腐货物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经审批可先行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
四、实务中的争议焦点与权利救济路径
在海关扣押货物的实务操作中,常因认定标准适用模糊引发争议,当事人需明确争议焦点并采取合法救济措施。
(一)常见争议焦点解析
- “走私嫌疑” 与 “证据证明” 的界定争议
实践中,部分海关以 “存在合理怀疑” 为由扣押货物,但未达到 “证据证明” 的标准,尤其在监管区外扣押时易引发争议。判断核心在于是否有客观证据支撑嫌疑,而非主观臆断。
- 扣留期限的计算争议
检测、检验等专业鉴定时间是否计入扣留期限,是常见争议点。根据规定,此类时间明确排除在扣留期限之外,但海关需出具鉴定机构的正式函件证明鉴定周期,否则仍需计入扣留期限。
- 超额扣押与无关扣押争议
税收保全中扣押货物价值远超应纳税款,或因单一违法事项扣押企业全部进出口货物,均属于超越权限的扣押行为。当事人可提供货物价值证明及关联性说明,要求解除超额或无关部分的扣押。
(二)权利救济的法定路径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海关扣押决定不服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扣押行为违法并要求解除扣押。复议机关为上一级海关,诉讼管辖法院为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 国家赔偿请求
若海关违法扣押货物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如货物变质、错过交易期限等),当事人可在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后,向海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货物本身的直接损失及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
- 即时救济措施
对鲜活易腐、季节性强的货物,当事人可向海关申请先行变卖或提供担保放行,避免损失扩大。海关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当事人可通过复议程序要求责令海关履行职责。
五、企业应对海关扣押的合规建议
进出口企业作为货物扣押的主要相对人,应从预防、应对、救济三个层面构建合规体系:
- 事前预防:强化内部合规管理
建立健全进出口业务合规制度,确保报关单、合同、发票等单证与货物一致;及时办理许可证件、检疫审批等手续;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货物,提前办理海关保护备案,避免侵权风险。
- 事中应对:规范配合与证据固定
海关查验时,企业应派员全程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扣押决定,务必索取书面凭证,注明扣押理由与期限;对扣押货物的状况进行拍照录像,固定货物原始状态证据,避免后续发生货损争议。
- 事后救济:依法主张合法权利
收到扣押通知后,及时核实扣押的法定情形与认定标准是否合法;对违法扣押,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造成的损失,积极主张国家赔偿,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海关扣押货物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定情形的适用与认定标准的把握,直接关系到国家监管秩序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平衡。海关需严格遵循法定权限与程序,精准适用认定标准,防止权力滥用;企业则需强化合规意识,明确权利救济路径,在遭遇扣押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双方共同遵循法治原则,才能实现海关监管效能与贸易便利化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