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运:舱单提交、包装及客户信息的严格要求

美国海运:舱单提交、包装及客户信息的严格要求​

到美国和将在美国境内卸货的货物,除遵循美国海关装船前 24 小时提交舱单的规则外,还有诸多细致要求。提单所示发货人或收货人或通知人必须为合约客人,确保贸易关系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货物包装方面,在提单的品名描述部分需注明该票货物是熏蒸放气或非木质包装。若为熏蒸放气,提单的品称描述栏将显示:“THE CONTAINER HAS BEEN PROPERLY AERATED AT LEAST FOR 24 HOURS AFTER FUMIGATION,CARGO TRANSPORT UNIT UNDER FUMIGATION”;若是非木质包装,提单的品名描述栏将显示:“THIS SHIPMENT CONTAINS NO SOLID WOOD PACKING MATERIALS” 。客户发送给船司的提单资料上,也需注明是熏蒸放气或非木质包装,否则将默认该票货物为 “非木质包装”,并以此申报。提单上发货人一栏必须显示发货人的详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或美国海关根据 “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 (ACS)” 所规定的识别号码。收货人 (CONSIGNEE) 必须为该票货物的直接收货人,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必须显示详细名称,地址 (具体为:号码、街道、城市邮编、洲名,不允许仅有邮箱地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或 ACS 识别号码。非具名提单 (收货人一栏显示为 “TO ORDER” 的提单) 的发货人请务必在相应的截止提单时间之前提供实际收货人的详细资料,否则将默认通知人为直接收货人。发货人还必须提供详细准确的毛重、体积、件数、品名及正确的柜号、柜型和封签号。件数应体现最小的外包装单位,如 “CARTON、PACKAGES、WOODEN CASE”,不允许以 PALLET 作为最小包装单位。品名应尽量详细,能描述出货物的性质、形状等,提单不接受概括的品名描述,如 “FAK、GENERAL CARGO、CHEMICALS、 FOODSTUFF、POLYRESIN、ACCESSORIES” 等。若该票货物无船承运人有签发相应的货代提单,则货代提单的品名描述栏须体现详细的品名。任何一项要求不符,都可能导致货物无法装船,或在目的港不能卸货、清关等问题,由此产生的罚金将由发货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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